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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