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因2010年度在亏损五年结转年限内,你公司今年12月份经税务检查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上述规定弥补2007年度亏损。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2007年度亏损已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2008年度、2009年度用应纳税所得额或在2010年度预缴时弥补过,则不允许再进行重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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