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立有限合伙作为高管持股渠道成为一种趋势,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渠道,有什么优势?建立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法令问题呢?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一般合伙企业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一般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则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施),其最首要的两个特征是:
1、一般合伙人对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职责,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地点。
2、一般合伙人才干履行合伙业务,承当处理功能,而有限合伙人仅仅作为出资方,不参加企业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公司的优势首要在于两点:
1、 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相同,以“先分后缴”的方法,由合伙人直接交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两层交税(归纳税率40%),依据一些当当地针,能够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 组织灵敏: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收益分配方法等都是依据合伙协议约好的,组织十分灵敏,自主性很强。
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渠道的可行性
作为股权鼓励实施高管持股,能够选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法,也能够选用建立持股渠道的方法进行。
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略,税负小(20%的税率);建立持股渠道的方法能加强公司关于鼓励目标的操控,确保鼓励操控目标的稳定性。
(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操控,可是需求别的有协议组织,并不直接)
持股渠道首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持股渠道的税负高(归纳税率40%),组织渠道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确定时等略有些费事,而有限合伙持股渠道具有税收优势,组织灵敏便利,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渠道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挂号结算处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能妨碍。
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经过中国证监会审阅,其以“盛阳出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渠道的操作方法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渠道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渠道的若干法令考虑
1、一般合伙人的组织
一般合伙人履行合伙业务,承当处理功能,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需求审慎考虑人选。
2、当地税收优惠方针的挑选
持股渠道注册在什么当地有赖于该当地的税收优惠方针。
所以要了解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难度、要求、税收优惠来归纳考量。
3、股权确定、持股个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资方法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关于持股个人实践的股权确定时刻,能够在合伙协议中约好;
2)持股个人享用收益(或获利退出)有四种方法:
i. 共享企业收益:依照比例享有上面所说到的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的股权转让收益;
ii. 转让产业比例:依照协议约好将归于自己的产业比例转让别人;
iii. 退伙结算:依据合伙协议约好条件退伙,并取得本身产业;
iv. 拆伙清算:有限合伙企业闭幕,个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好取得清算后的产业。
四、“高管股份”约束
《公司法》142条规则,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越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这个“25%”的额度在核算时是否包含直接持股数量,没有清晰的规则,上市前公司能够从有利于本身的视点解说。
特别的,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挂号结算公司关于“高管股份”的特别确定,并不包含其直接持股的部分。
因而,上市后持股渠道如需转让股份,在实践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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