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近年来,国家出台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就包括通过所得税投资折扣的方式给予创业投资机构税收扶持政策,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
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规定为:
创投企业(含创投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无论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3年内不能变更。
内容来源税务总局新媒体,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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