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技术升级原因,我司打算将几台减免税设备转让给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公司,现在设备还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请问转让后监管年限是否重新计算?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减免税货物转让后,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2、我司是一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前两天公司从境外带进的自用汽车被盗,请问我司可否向海关重新申请一辆汽车进境?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第八条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3、货物缴税后才发现短装了近20%,请问多交的税款可以申请退回吗?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4、我司的一台进口加工设备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因此运回了韩国厂家进行维修。请问等修理完毕后将设备复运进境时,海关确定完税价格的标准是什么?
答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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