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表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多次强调要鼓励大众创业,3月20日在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时再次强调,营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旨在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对本市企业住所登记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放宽条件,降低住所登记要求释放资源,创新住所登记方式明确职责,加强对住所的事中事后监管简政放权,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细则。
市工商局认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加强后续监管,而非在事先准入上限制。
因此,新出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此办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住所本身的登记要求,除了违法建筑、涉及安全的专用部位不可作为住所,居民小区会所应符合规划,或经一定比例业主同意以外,其他非居住用房,均可以作为企业住所。
城镇居住用房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手续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也可以作为企业住所。但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则不适用本办法。
多家企业一个门牌号
市工商局表示,为进一步释放场地资源破解制约投资的创业场地资源瓶颈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中登记”和“一址多照”等内容。“集中登记”允许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则适用集中登记规定。“一址多照”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既免去企业管理多个证照的麻烦,又有助于整合分支机构资源,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便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市工商局介绍,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改革方案》关于“宽进严管”的要求,管理办法明确了各政府部门依职权对企业住所进行监管。
其中,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住所不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市工商局说,考虑到本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社会管理要求的不同,管理办法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区县人民政府既可以明确本区县特定的住所使用证明,也可以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还可以在《办法》的框架下,对住所的登记管理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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