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申请取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资格证书。
一、认证范围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二、必备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三、申请资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3、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4、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5、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7、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复印件3份纸质(含1份光盘)
四、认证流程
1、申请及受理
2、现场审查
3、意见反馈
4、协调批报
5、印发许可证
五、证书有效期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证书最长五年有效,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备案申请,根据监督审核结果,确定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撤销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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