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2.《退(抵)税申请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对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应说明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对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多的企业,在第一个月开始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但对相同的软件产品,以后各月申请退税时,可将原软件产品证书名称、版本号、有效期起止日期等,按规定填在《软件产品证书清单》(见附件5)内,不再提供原产品证书复印件。对新增的软件产品,必须在新增软件产品第一个月申请退税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3.《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说明;
5.《软件产品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表》(第一次申请退税,或发生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变更时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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