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近日公布的《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外部人员可参与的审计项目包括: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般由审计署支付,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聘请外部人员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对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审计署还要求相关业务司逐步建立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相关业务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受聘人员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以保护和奖励。
据了解,目前审计署系统从事国家审计的人员只有8万,随着审计的发展和效益审计的起步,尚存在较大的人才缺口。
相关链接: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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