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举例说明,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此公司的账户开在香港当地银行,香港政府有义务把银行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政府,中国政府极大可能要求此间香港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以及向香港政府纳税的凭证等相关文件,然后政府极大可能补差额,如:
(1)香港公司的利润为5000HKD,该公司交给香港税务局的税=5000HKD*16.5%
该司补差额= 5000HKD*25%—5000HKD*16.5%
(2)以上针对一直做审计的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有80%的香港公司账户开在中国大陆的银行,并且都是零报税,那么中国政府针对这类从未向香港政府纳税的公司,会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准则评税,做账出来的利润直接缴税给中国税务局;
以上两种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来,成立一家香港公司,不论公司开在海外或者中国大陆,中国政府都了如指掌,“CRS ”对于每年正常报税审计香港公司,其实没有多大影响;
对于一直做零报税的香港公司,影响非常之大,按照香港税务条例,有经营还在零申报,属于谎报的违法行为,香港政府查到了会要求补做审计,这类公司信息有些本来就在中国的银行,有些被交换到中国,查到了如果按照中国税务条例处理,一定要缴大额的税(如果一直做审计,香港的会计师一开始就在做合理筹划,并且香港的税率比中国低,后面相对来说补税会很少)!
所以“CRS”并不可怕对于正常做账报税的海外公司并没有太大影响,打击的是恶意偷税和非正规报税的企业,打击的是非法将资产转移到海外的企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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