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著作权转让是常见的著作权转移的方式。
转让的作品一般是被转让人用来盈利的,转让时被转让人一般要支付转让人一定的价金。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那么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应该注意些什么?
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避免发生纠纷。
3、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也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价金,可考虑转让权利种类的多少、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作品的质量、作品在社会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现实生活中,一些权利人通过拍卖这种方式来选择合同的相对人,也可作为约定价金的一种方法。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当事人都应在合同中约定。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可避免或减少纠纷,同时也可为发生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依据。
其他注意事项:
1、关于诉讼管辖问题,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时,最好将法院管辖地约定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署地,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
2、受让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若是转让人没有按照著作权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其著作权,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著作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
3、关于著作权转让生效的时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最好将时间约定为: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防止以后发生争议。
二、怎样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
著作权转让到著作权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即可。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流程
1、基本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所用材料、登记机构对接收的材料进行核查、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费用、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申请、审查阶段、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
(1)著作权的合同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进行备案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4)合同中所提及的作品样本;
(5)委托他人进行代办申请时,代理人必须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6)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著作权与相关权利归属证明材料。
3、办理的时间自登记机构进行受理登记申请后3的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如果需要补正材料,申请人需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后60日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汇编也属广州版权登记的范畴,汇编作品在通过网络传播中版权受到侵犯也是常有的事,那汇编作者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作品呢?对汇编作品版权登记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版权代理小编对您的详细解答。
1,什么是汇编作品?首先先来了解下汇编作品是什么,通俗点讲就是把一些作品、图片等资料,根据作者的想法和理解,加以综合整理后,编撰成汇编工作。
汇编作品虽可说是二次创作,但也是凝结了创作者的心血,因此汇编作品必须具有创造性,其他作品可作为编著的资料来源,不可剽窃,如果单纯的材料拼凑而无创意,那就不算编著,我们常见的汇编作品有选集、期刊、报纸、画册、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版权属于编著者,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若编著者的作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还需尊重原作品的人身权。
2.汇编作品著作权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a.属于下列情形之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版权法禁止的作品;(2)超出版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淫秽物品。
b.如发生下列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应取消注册:
(1)在登记之后发现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情况;(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登记;(4)登记之后发现重复登记。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那么如何认定著作权抄袭行为呢?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在法律上对抄袭比较明确的界定来自于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给××市版权局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的答复。
该答复第二条对抄袭的形式进行了初步认定:“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
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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