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版权涉及较广泛,大多方面的也都可以申请版权,但这其中还是要属文字作品版权登记较多点,只要是满足了我国的申请条件,都是可以申请的,但在申请前还是有很多事项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如下:
一、申请广东版权登记的条件。
(1)创作作品的作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版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接受、继承等方式获得版权的权利人。
二、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向版权登记部门提交了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经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发给广东版权登记证书。
三,文字作品的版权登记时间。可自行或委托办理文字作品版权登记。如委托代理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要30个工作日,需要修改材料的,申请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修改,登记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修改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办理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条件。在我国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作品才能登记如下:
1.复制性。办理版权登记的文字作品,可以通过印刷、翻录等方式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何种复制方式,复制多少作品,作品的内容和思想都不会改变。
2.合法性。进行版权登记的文字作品本身应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3.创意。版权登记的文字作品必须由作者自己通过独立思考和创作灵感组成,创意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那么软件广东版权登记的好处都有什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1、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
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版权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三种情况对于软件开发人员来说,处理软件广东版权登记不是强制性的政策,但是处理登记对软件是有益无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有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证据。这不仅在诉讼或一般纠纷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然而,如果没有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很难得到充分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今天的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是有价值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知识的证明。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也是高科技认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不可或缺的证明。
5.从以上3点和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税收减免和人才优惠政策的条件。
互联网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如何加强网络作品的专项管理和保护?网络上的信息极其丰富,所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是不现实的。而且,操作起来非常困难,不适合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重新定义当前的合理使用,以满足网络著作权的需求,并确保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调和。如何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专项管理和保护?
加强网络工程的专项管理和保护。建立网络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自律。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仅靠政府或法律很难完全实现,必须加强网络行业内部的自律。
2.允许网站先被使用,然后支付适当的费用。网站可以也应该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3.作者的权利应通过实施建构性许可予以适当限制。当作者把他的作品上传到网上时,他应该充分意识到重印和复制的可能性和普遍性。如果他不解释或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转载和复制,他认为作者自动放弃了他的著作权的一部分,并允许网络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在网站上享受著作权的作品。
综上所述,目前互联网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还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
影视业一直是大众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娱乐项目,但因时代的进步,我国影视业在版权方面还是有诸多的问题,老生常谈的就是版权归属问题,起版权纠纷严重扰乱了版权市场,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影响着市场发展。那针对影视侵权的版权纠纷问题,有哪些可以归类于影视版权纠纷中呢?跟着版权代理小编一起来看看。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般来说,委托方委托作者创作一部影视剧本时,在合同中约定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交货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方式、金额等条款。然而,由于剧本是一种文艺作品,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委派和作者很有可能不能在质量上达成一致,双方就会对账。
2、购买已有剧本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受让方由于各种原因,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或转让的剧本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有可能引起许可合同纠纷。
3、调整合同纠纷。一是创作者需与原作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没有许可容易引发争议;另企服快车面,原作者即使同意改编,也常常会提出一些非常特殊的改编要求,例如,不能改变原作品的主题和思想,但实际上,创作者很难完全遵从原作者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产生争议。
4、拍摄投资过程中的争议。
5、宣传发布阶段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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