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量登记一般来说,版权局会要求版权申请涵盖单一作品,为该作品单独缴费并提交单独的申请书和交存副本。
版权局确实也对这一通用规则设定了某些例外,包括集体作品、未出版的作品集、出版的照片以及报纸或期刊等连续出版物或日常出版物。
以前,网络文学作品没有资格进行批量登记,因为它们不符合投稿条件。
但是,考虑到许多作者不是通过传统的期刊方式,而是每天或几乎每天都在网上发布他们的作品,因此,版权局增加了新的规则以适应当前这些常见的做法。
2、新规则的具体内容要获得“网络文学短篇作品”的申请资格,作品必须完全由文字组成,作品至少包含50个单词,顶多不超过17500个单词。
此类作品必须已经发布在网站或网络平台(包括社交媒体平台)上,包括诗歌、短篇小说、论文、散文、专栏文章、博客文章或社交媒体帖子。
作品必须为纯文本,因此,包含视觉或声音元素的作品不符合此类批量登记的条件。
根据新的批量登记规则,一个版权申请中可包含多达50部此类作品,并只需支付一次申请费(目前为65美元)。
申请书中涉及的所有作品都必须已在3个月内在线发表,并且申请书中必须列出所有作品发表的早和晚日期。
所有作品都必须由同一位作者创作,或者如果作品为共同创作,则必须由同一组共同作者创作。
如果作品是共同创作的,那么每个作品的共同作者必须是相同的,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职务作品不符合此类登记的条件。
版权局目前正在为该批量登记规则设置新的在线申请系统,预计新申请系统将于2020年8月开始启用。
该申请将需要提交每个作品的交存副本,并将规定上传这些副本的技术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书必须为每个作品提供一个单独的数字文件,每个作品的文件名必须与申请书中提交的相应作品的标题相匹配,并且每个作品都必须生成单独的压缩文件(ZIP)并上传到申请系统中。
版权局将严格执行这些申请规则,因此建议申请人谨慎认真遵守申请须知。
3、要点这种新的批量登记规则为网络发表作品的作者获得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目前的规则仅允许对此类作品进行单独登记,并且实际上每个作品都需要交纳65美元的申请费(如果该作品不是职务作品则为45美元,由单一作者同时也是索赔人来支付)。
新规则将允许多50部作品一次登记,而只需支付65美元的申请费,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作者而言,可节省大量的成本。
广州版权登记对于创作者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能够帮助版权人确定版权的归属,避免未来因为版权归属问题而造成的纠纷。
但是尤其需要注意一些作品的版权登记问题,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哪些作品不申请版权登记容易产生纠纷?
版权登记有助于作品的转让和使用,从而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
下列这些作品就必须应进行版权登记,否则后患无穷。
一、网络小说随着IP产业的火爆,网络小说的热度也前所未有的高涨,版权纠纷问题也不断发生。
二、网页设计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页让人眼花缭乱,抄袭各个知名网站网页设计的事件也屡见不鲜,所以对网页设计进行版权登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三、广告标语很多人都认为广告标语是不具备版权,因而随意使用他人的广告标语,其实这是一个长期以来错误的认知。
广告标语是广告的必备因素,具有独创性的广告标语能够在法律上构成一件作品。
什么是商标版权化
“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纷中权利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
也就是说,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还需要对其版权进行申请。
同时申请版权和商标有什么好处?
1.拥有版权在先权《商标法》中明文规定:著作权享有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
2.非商标性使用也可进行维权如果仅仅是注册商标的话,一旦涉及图形或者LOGO被用以建立标志与自己特定商品之间关联的话,仅用商标法是没办法解决的。
3.在注册商标的同时,申请版权保护,版权下证书快如果在商标流程中驳回了,可以用作证据材料使用,让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4.“商标版权化”会保护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撤三”规定的本意是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本可被其他经营者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
但是,在“商标版权化”的保护模式下,商标权人的商标即使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也会基于其享有的著作权而禁止他人继续利用。
未经得作者同意出版社加印图书合法吗?
如果自己的作品未经得著作权人同意出版社可以私自加印图书吗?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约定的,未能达成一致就进行了图书的加印。
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著作权案例来介绍这其中的内容信息。
李某是一位作家,李某与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发行自己的一部新作品,他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该图书需要重印再出版的,双方需另行协商。
由于该图书很畅销,这个时候出版社就重新加印了该图书,并在加印后给李某继续图书与相应的稿酬,李某却已出版社违反合同约定,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出版社承担赔偿。
未经得作者同意出版社加印图书合法吗?依据法律规定,虽然出版社在加印图书,只需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通过此案例来看,出版社需征得李某的同意才能加印,李某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双方约定该图书。
若需重印再版双方另行协商,出版社如要加印图书,应当征得李某的同意。
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出版社及加印了该图书,出版社其行为也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应当依照《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利。
并支付图书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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