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提交江苏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的很多申请人希望提高的成功率,或者商标本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能否比较顺利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可能性大。
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必须面临选择,是仍然将所查询的商标申请注册呢,还是改弦易辙,对商标进行修改或对商品进行调整,或者干脆另起炉灶,甚至放弃提交申请;保险起见,也可准备一个或几个应变商标,在力争主要目标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几个备用的商标,一旦主商标被拒绝注册,其它商标仍然能够有机会获得注册并投放使用。
商标注册其实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其专业性、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商标申请前的预判断。
商标是否通过审查取决于审查员,但作为专业代理人应该可以把握一定的审查尺度,即可以给出该商标是否可能通过审查的预判断,对具有较大风险的商标申请给出专业的处理意见;
(2)、设计出最佳商标注册方案,主要是指导客户选择最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3)、指导客户在选定的类别中选择类似群组,在选定的类似群组中选择最佳的商品和服务。
(4)、完成申请书件,并上报商标局。
这本是一件程序性的简单劳动,但不专业的代理机构有时会在书件制作上出现问题,导致商标局要求对申请书件进行补正。
大家都知道申请注册商标是有风险的,没有绝对100%通过的概念,而经商标局审查后申请商标时违反了商标注册法规的,商标局会不予注册,也就是商标驳回。
由于商标局审查员主观判断及专业知识等限制因素,其实每个商标申请的审查是通过独立的审查员完成,每个审查员的知识面、阅历情况、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因此其审查结果必然有所不同,甚至类似的商标申请可以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法律赋予申请人一次自辩的机会。
申请人如遇商标被驳回之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在15天的期限委托代理机构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驳回的原因通常就是一下五大类:
1.他人注册在先商标局在审查时,会跟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对比,如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别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商标局会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在文字字形、读音、整体结构、图形结构容易令公众产生混淆的,会被认为与他人商标近似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形容性词语行业内通用的词语以及描述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比如:商标、啤酒等这类。
4.商标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显著特性,没有可识别性,如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
5.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和文字包括国家名称、国旗和地名在内的若干种不允许使用的标志和文字,不予注册。
商标驳回的原因基本就是这五大类了,要想在商标注册中规避这些问题,最好是在商标查询的阶段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咨询一下,这样将减少大家发费不必要的资金,及劳动成本。
也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 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 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 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 在先著作权。
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 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 犯。
(4) 姓名权。
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 肖像权。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 特殊标志权。
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 权利。
(8) 奥林匹克标志权。
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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