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承诺销售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承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其制造、销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侵权产品并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人民法官应当支持权利人停止上述使用、承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除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本文第一款所指的“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销售协议等正常销售的商业方式获取产品。
对于合法来源,用户、销售承诺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惯例的相关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素分析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包括:
1、为生产经营目的;
2. 仅限于使用、承诺出售或出售;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知道的;
4.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首先,“不知道”是实际上不知道,不应知道; 产品是通过渠道、通常的销售协议等正常商业方式获得的; 最后,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应符合贸易惯例。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认清专利法意义上的合法来源,在被诉侵权时能够主张产品的合法来源抗辩。
我国是制造大国。
由于产品制造过程涉及上下游供应链,一般需要采购一些零配件或原材料来满足产品的生产制造。
因此,当外购零部件或原材料涉及产品侵权诉讼时,极有可能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合法来源,而须承担侵权责任。
为规避这些不可控的侵权风险,企业采购产品制造所需的备件或原材料时,建议与供应商在采购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
当外购材料被诉专利侵权时,可以约定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转嫁给供应商,增加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