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可知,无效请求人并没有特定化,这就使得意欲提出无效请求之人,可以通过他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而不是必须自己亲自提出。
反映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申请人,就是某个看不出真正关联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稻草人”。
这种策略通常被用在企业尚未与对方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此时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公开化、表面化。企业往往并不想让对方知悉其在攻击对方的专利权。
实际案件中,“稻草人”的合理与否也一直存在争议。赞同的观点认为,“稻草人”的存在有利于清除专利垃圾,合理划定专利权范围,保护公共利益;反对的观点认为,“稻草人”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隐匿了幕后操盘人,导致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的成本升高,不利于鼓励创新。
今天,小编分别从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利人两个角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介绍:
案例1
针对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某专利代理公司代表自然人路某,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做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
A公司不服诉至知产法院,认为该专利无效宣告根本就不是路某 本人提出的,被诉决定存在重大程序错误,应予撤销。在审理过程中,路某本人也表示他对该案完全不知情。
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律赋予上述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资格。
因任何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本人具有请求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路某本人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无效宣告请求,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是虚假的,因此其以路某名义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所谓“稻草人”一般不亲自参与无效程序,而是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而根据客户保密规定,代理机构也会对无效请求幕后的发起人保密。
但有的案件中出现了“稻草人”名义被冒用所产生的虚假诉讼。“稻草人”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真正愿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代理公司不能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身份而提起虚假无效宣告请求。
案例2
自然人王某持有某实用新型专利权,自然人宋某向国知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宣告无效。
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宋某的身份在发起无效请求时是被冒用的,并宣称本案系虚假诉讼。
法院审查认定,宋某提交了一份公证书,用于证明其身份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王某指出,本案的起诉立案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而该公证书出具于2018年3月28日,晚于起诉时间。
对此法院接受了宋某的抗辩,认为因宋某在本案诉讼中属于应诉企服快车,其根据对方的指控去补充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出具的时间晚于起诉日期是正常、合理的。
再次,知产法院在开庭后进一步给予了原告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收集相应证据的举证期限,但原告未按要求提交新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断,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据此,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只要其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专利权人如果怀疑对方身份虚假,还应当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专利权人想要挽回被无效的专利,不仅要结合证据规定,完善证据链条和形式,力图证明案件确属虚假诉讼,还要结合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无效攻击点,有针对性地发起法律反击。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专利权人想要维权成功,必须要有经得起考验的专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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