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是对一件注册商标提起无效请求所必须提交的格式书件,在该申请书中,需要写明无效理由和证据。
具体填写规范:
1、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已注册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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