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律师 给大家分享:罗某诉国知局专利驳回案:外国专利文献翻译要求讲解 。
罗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关于“后坐力和产生的前推力互为抵消为零的新技术”发明专利申请的争议,此案涉及外国专利文献在专利审查中的翻译要求和法律地位。
案情显示,罗某作为该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提出了复审请求。
罗某的核心观点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提供对比文件1(英国专利GB572704A)的经有翻译资质单位盖章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因此认为其专利申请被错误地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明确指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包括专利审查指南,并未要求当审查员检索到外国专利文献并认为其可以作为与申请较相关的对比文件后,需要将对比文件转递给有资质的第三方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将翻译结果记载入检索报告中。
法院强调,国知局对驳回决定进行复审审查,核心关切均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是否实质公开了发明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而非对比文件是否系按照逐字逐句的方式进行完整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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