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乔丹商标之战似乎结束了。
但乔丹公司、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最高法的判决明确了什么?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乔丹公司注册的3件商标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对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商标,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的商标,共七件案件,驳回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如何理解乔丹对“乔丹”享有姓名权?是本案最核心的焦点。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国人的姓名权(特别是外国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译)如何在中国得到保护的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
对于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强调的是唯一对应关系”的标准,他们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
因此,判定侵犯姓名权,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姓氏、名字 等)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即最高院所称的“稳定的对应关系”。
“稳定的对应关系”就是公众一看到“乔丹”就会联想到篮球明星乔丹,这就属于“稳定的对应关系”。
宣判结束后,迈克尔·乔丹发表声明称:“我很欣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对此,乔丹体育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商标争议纠纷案,是68个“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商标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乔丹体育的50个商标的注册,其中包括乔丹体育目前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四个商标。
判决最大的亮点就是确认迈克尔·乔丹享有汉字“乔丹”的姓名权,他可对擅自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主张权利。
姓名权也有适用的范围,即使最高法明确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用姓名权,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权之诉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依然是不一定的,“乔丹”一案依然没有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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