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根据社会分工的不同,市场主体除制造方外,还存在大量只负责销售、不负责制造的销售商,如果仅仅限定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制造行为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则销售者就会逃脱法律责任,因此,销售标注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但是,基于合理性的考虑,如果销售者所销售产品或其包装上的专利标记系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那么即便该专利权终止后,销售者继续销售该产品也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为了减少不知情销售者的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该款虽然对该种行为免除了罚款的处罚,但该行为仍然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需承担除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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