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应当规范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以免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耽误了审查时间。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填写规范: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电子申请除外。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3、办理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

以个人姓名作为受让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

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

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