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品促销中搭送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来规定。
有学者认为,这种搭送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不过,这种意见值得商榷。这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
在销售过程中搭送,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这企服快车面来说,其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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