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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讲解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布,要求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通知》指出,该改革试点工作将主要围绕四个方面:
一是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
充分调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社会需求,立足本地实际,建立核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程序,形成业务规范。
二是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
设立受理渠道,接收本地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审查和核准工作。
三是切实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
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以“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专用标志使用监管。
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
充分利用专业人才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库。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夯实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基础。
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会议在京召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启动工作会在京召开。
会上,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代表分享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相关经验,会议审议了试点地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并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此次改革试点期限为2年。
会议指出,要深刻领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的重要意义。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
会议强调,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谁审批、谁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必然要求。
为确保改革各项任务稳步推进,要把握好政策标准,坚持政策一致性;要抓住工作重点,建立核准体系,推动全面换标,强化特色质量,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用标监管;要扎扎实实推进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为下一步全面改革积累经验。
会议要求,各个试点地方要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改革为牵引,实现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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