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了一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法条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以下企服快车律师为您详细解释: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应当从发明人或设计人办理退休、离职手续,正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作出”发明创造的日期应当是发明创造的实际完成日,而非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在1年内申请专利的,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日为作出发明创造的最迟日期;如果在1年后申请专利的,不能直接推定该发明创造是在1年后作出的,需要原单位(主张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作出日期。原单位不能证明该发明创造的实际作出日期的,推定专利申请日为实际作出日期。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理解为该发明创造在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具体承担的本职工作之内,或者在原单位分配的其他任务范围之内。如果发明创造只是在原单位的业务范围内,但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其他任务无关,则不属于“一定期限内与原单位有关联的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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