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册商标和“哆啦A梦”形象酷似,福建一公司被商评委裁定注册商标无效。这家企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未获得哆啦A梦形象授权
“哆啦A梦”是日本著名漫画角色。成立于2002年的机器猫公司是福建一家服装、童鞋商品的企业,2012年提出类似“哆啦A梦”的商标注册申请,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这个图形商标于2015年在婴儿全套衣服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因认为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漫画“哆啦A梦”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梦”形象授权的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机器猫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著作权,并与多枚“哆啦A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审理过程中,机器猫公司表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不是“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为辨别诉争商标和“哆啦A梦”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看了多本“哆啦A梦”漫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哆啦A梦”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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