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时,为便于品牌统一管理运营,通常以总公司、母公司的名义进行申请。商标注册下来以后,总公司、母公司成为商标专用权人。
而注册商标的实际经营中,大量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情况存在,这种商标使用行为该不该支付费用,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这些问题企服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
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之一,《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品权使用人应付商品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商标权是单一性质的法定权利,又称,是指经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非他性权利,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等。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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