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特别是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为克服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是十分普遍的做法。
那么,是否任何修改,包括增加或替换权利要求内容,都是被允许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乐)知网律师解释到,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里的说明书包括说明书及其附图。
所以,只有在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修改才会被接受。而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都是被允许的。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增加或替换的权利要求内容,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时,审查员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
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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