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商标,其保护范围仅限于该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而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则可以享受跨类别保护的特权,也就是说,即使在注册时没有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也可以享受到保护。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非类似商品上,他人无法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在非类似商品上,他人也不能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他人不能将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期限: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一样,保护期限均为10年,如果10年期满没有办理续展的,则该驰名商标则会被注销。
已经被注销的商标,他人就可以再次申请注册,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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