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商标抢注人并不以正规的生产经营为基础进行商标注册,而是以获利为目的注册商标。除了靠自己的创意创作的注册商标外,还有一些是抢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注册和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
在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后,职业商标抢注人并未使用注册商标用于产品生产经营,而是利用商标权对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并向已经具备知名度的原品牌公司提出高价收购该注册商标的意愿,同时多次向品牌产品的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等等。
在无法达到其目的的情况下,对品牌产品经销商进行工商投诉、消费欺诈诉讼(非商标侵权诉讼),肆意滋扰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上述种种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这种情况下原品牌通常不会坐以待毙或者妥协退让的,我国法律也严禁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一直深恶痛绝,特别是新《商标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和法院明显加大了对于商标抢注的打击力度,出现了大量使用第十条一款八项和第四十四条认定商标申请属于恶意申请的案例。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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