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中,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即被初审公告,该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社会公众发现该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那么可以提起异议。
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时,需要对该异议申请书进行答辩,答辩期限是自收到文本之日起30日内。
商标异议答辩,就是指商标申请人(此时称为被异议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异议人都会选择进行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对于商标异议申请书,以及被异议人的答辩书,商标局都会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裁定。
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商标异议如何答辩?
在答辩书书写完成后,最好准备完善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附件提交,如果因为其他原因不能随答辩书一并提交,可以在提交答辩书后3个月内提交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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