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汉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东埠头村4号出租房内生产电脑电缆线,并在北京市朝阳区清河南镇五十铃汽修厂131号出租房内将电缆线粘贴标签加工为假冒“CISCOSYSTEMS”(思科)注册商标的电缆线。

后郭汉臣在朝阳区清河南镇五十铃汽修厂131号出租房内起获各种型号的假冒思科成品电缆线1194根、半成品电缆线890根、各种思科商标150000个及作案工具塑封机一台、电焊机两个。经鉴定,1194根成品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682212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人的证言、商标注册证书、产品真伪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及照片、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和工作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汉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汉臣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郭汉臣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假冒注册商标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其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应与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郭汉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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