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2节的规定,组合物权利要求的核心在于其组成特征,即组合物的组分或组分和含量。这种权利要求的表述方式具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
答复专利审查意见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这一步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一定是技术领域完全相同的技术,而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在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技术特征上最接近的技术。在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技术领域的相似性、技术问题的相似性、技术效果的相似性等。
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仔细比对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找出所有的区别点。这些区别点可能涉及组分的不同、含量的不同、制备方法的不同等。
同时,还需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是否共同解决了某个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这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步骤。在判断时,需要分析区别特征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简单推理或实验就能想到的。如果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发明就不具备创造性。在分析时,考虑诸如组分在申请和对比文件中的用途、组分间的协同作用、组分在申请中是否达到预料不到的效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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