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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的判定标准 :
新颖性: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知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实用性: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该实用新型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价值或者作用。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1、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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