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专利申请人咨询企服快车律师这一问题,关于 发明专利应该怎么写 的详细内容,由于咨询的人较多,有一定的普遍性,企服快车已写成参考文章。
专利撰写中, 包含硬件和软件的权利要求,要怎么写?这样写可好?
能不能这样写:
1。 一种XX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写软件)
2。 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写电路硬件)
3。 一种XX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XX设备,应用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可以,虽然一般不这么写。
当然写了之后如果审查员叫你分开,你就再分开。
文字量没必要省,答辩的时候修改起来比较麻烦是一说。
另外从pct的角度,某些国家可能对引用的限制比国内多,在案子走出去的时候也可能导致问题。
不是很好。
举个例子,假设审查员检索之后发现,你的权2缺乏新创性,那么你必然会补充内容到权2中以克服该问题。
这种情况下,你对权2的修改同时会导致你权3的范围的缩小。
但是实际上可能你的权3无需补充权2中补充的内容即是可授权的,因为设备加方法这样的写法本身保护范围就比较小,很难找到相应评价新创性的对比文件。
这样引用就会导致权3的范围被动的缩小,影响了保护范围。
即:
1。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
2。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B;
3。设备,其特征在于如权2(B)设备应用权1方法(A)。
当你为了克服问题将权2改为 【 2。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B+C 】 时,此时权3 也被动的变为了 【 3。设备,其特征在于如权2(B+C)设备应用权1方法】。
虽然在审查阶段可以主动修改权3以解决,但是在无效阶段就不能了。
即:
1。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A;
2。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B+C;
3。设备,其特征在于如权2(B+C)设备应用权1方法(A)。
因此建议权3写成 【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B设备使用A方法。】从而获得更稳定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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