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高额利润,男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予以销售,触犯刑律难逃法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购裸装半成品糖果及印有“阿尔卑斯”标识的包装纸、包装袋、包装箱,在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虎庄村其自己一家无证经营的糖果作坊内生产假冒的“阿尔卑斯”牌糖果。
2018年1月24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治安大队与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在该作坊内现场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628箱(每箱净重5千克)、半成品原材料(裸装硬糖)506箱(每箱净重20千克)、印有“阿尔卑斯”标识的糖果包装纸40箱(每箱8卷)、包装袋12箱(每箱1000只)、包装箱25000个、糖果包装生产线5条。
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尔卑斯”糖果、“阿尔卑斯”糖果包装纸、包装袋、包装箱价值共计人民币159738元,上述被查获的糖果半成品原材料、包装纸、包装袋、包装箱均由公安机关扣押。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1597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虽然生产了大量假冒的产品,但是大部分产品没有流入市场,且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予以支持。
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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