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产品专利侵权被投诉了怎么办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即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使用费纠纷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一种,只有在首先确定是否侵权的前提下,才能判断是否发生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问题。
我认为此种观点不正确,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是两种独立的纠纷,不存在隶属的关系,理由如下:
1、 引发两种纠纷的行为发生的时间不相同发明专利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专利的行为,才可能导致侵权纠纷的发生;而产生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纠纷,顾名思义,则发生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即专利申请公开后授权前这段时间。
2、两种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不同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而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解决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这两种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时开始起算;而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两种纠纷单独规定为两种独立的案由08年4月1日,最高院颁布的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五部分第143条中的第3项和第7项分别规定了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两种独立的案由。
产品专利侵权被投诉了怎么办
一、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
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2、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三、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产品侵权行为是怎样的?
一、产品侵权行为是怎样的?产品质量侵权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侵权和售假有什么不同吗?侵权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以假充真,伪造劣质。
指产品或商品冒用其它牌名进行伪造,或质量低劣。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正版的产品。
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明知是假货而出售的,处罚跟制造假货力度相同。
是否“明知”不以销售者自我辩解为准,以是否从合法渠道进货、进货凭证是否正规,进货价格是否能引起合理怀疑等因素进行推定。
三、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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