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问题】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的起算点为何时?
【融君观点】关于“五年期限”从何时起算,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情形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后,未被提异议,则“五年期限”从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商标核准注册日)。
第二种情形若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后,被提起异议,但经实质审理后,商标异议不成立,则“五年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会遇见这样的情形,即,商标被提起异议,异议未被受理,则该如何处理呢?
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商标被提起异议,但是商标异议未进入实质审查,无效宣告的“五年期限”的起算点成为案件焦点问题。
审理法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后作出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即该异议申请并未进入实体审查,所以并未中断诉争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限,所以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即取得商标专用权日)应为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得出结论】当事人提异议并且异议未被受理,“商标注册之日”仍然从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商标核准注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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