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5民初26号】获得胜诉,成功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充分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权益。
原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500强企业,香港上市公司,1990年在澳门创立,1992年开始投资祖国内地。
20年来,原告产业领域快速扩展,现已发展成为集地产、商业、酒店旅游、文化艺术、工业和信息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企业。
截至2016年底,集团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有逾万名员工活跃在海内外200多家公司的不同领域,已成为国内领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原告至今在全国11个省建设了84个以“宝龙”命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42个“宝龙广场”项目。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马鞍山市雨山区湖东路与雨山路交叉口东南方向附近的楼盘名称、宣传册、名片、户外广告、网络等媒体中使用了“宝龙华庭”标识,在楼盘营销中心室外装修、宣传册、名片上使用了“宝龙一品”标识,在宣传册上使用了“POWERLONG”标识。
本案中,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上述商标性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此,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奔赴侵权行为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通过现场证据保全公证等方式收集了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同时,融君律师也收集提交了原告“宝龙”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
庭审中,被告进行了不侵权抗辩,融君律师充分阐述了本方观点,并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通过本案,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益,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
韩兴谦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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