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日。

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日更正请求后,应当检查更正请求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申请日更正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重新确定递交日并修改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