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申请日与实际日期不符,是可以申请更正的。
申请更正申请日的期限: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递交申请的时候,同时提交证明文件:
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一旦国知局准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应当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专利申请日更正的申请流程:
1提出专利申请的请求:
(1)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提出。
(2)附有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
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更正申请日;否则,不予更正申请日。
2准予更正:
准予更正申请日的,作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一式两份,副本送交申请人,正本存档,并修改有关数据;不予更正申请日的,对此更正申请日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另外,当事人对专利局确定的其他文件递交日有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收到文件回执、收寄邮局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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