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商标注册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外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如:某企业2019年5月6日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随后2019年7月10日又在其他成员国以同一商标及商品类别提交注册申请。这时候依据优先权原则,该企业在成员国的商标申请日期就不是2019年7月10日,而是第一次在中国申请的日期2019年5月6日。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呢?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商标起的6个月内,如在中国也申请同一商标,那么就可以享有商标优先权了。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是承认的,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并首次使用的,从此商品展出至6个月内,也享有此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3、还有一个是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优先权,要按照台湾地区商标申请的优先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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