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规定可知,实际意义是,只有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认为侵权成立,这时才会责令侵权人提供账簿,当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庭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 那么,相当于人民法院已经当庭公开了宣判结果,权利人已经当庭知晓案件结果是原告胜诉,在这时我们作为原告企服快车应当抓住这一点,发表新的意见表示,案件事实及结果已经相当于当庭宣判,并注意书记员是否记入笔录。
02传统的司法审判,相对专利法第71条是司法系统的缺陷
而实际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审判,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在庭审中法官的审理程序,只是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询问,听取各方意见,庭审辩论,最后陈述,闭庭,这种程序只能用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是不行的,属于司法系统中的缺陷。
我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完成庭审程序,之后由法院法官秘密地审判,由其自由裁量,即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合议评议,如果这里面有一人存在失误,错误评议,或故意人为性偏向被诉侵权人或被告,若这个人是主审法官,或者是审判长,这样情况,案件的公正性审判是不可能的,根据笔者多年的维权经验,在多次的维权案例中,判决前作为原告方的权利人,往往大多是觉得自己尽到了举证责任,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觉得自己理由充分,认为自己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最后结果却是权利人败诉的案件特别地多,从笔者多年的维权经历,以及诸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败诉的原告来看,这些原告往往都是弱者败诉,这些案件中对技术特征错误理解,错误采纳被诉侵 这权人的辩论意见,这就体现我国司法自由裁量,封闭式审理,这相比专利法第71条,明显体理我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仍然存在不健全,不完善。
通常,权利人举证专利侵权的证据,如果是产品专利侵权,权利人需要举证被诉侵权人的产品,及产品的来源,在市场销售的,权利人购买时,需要通过公正保全,如果是新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人需要首先举证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制造了新产品。
如果被诉侵权人否认, 那么根据专利法规定,这时法院法官需当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责令被诉侵权人当庭提供证据,或者责令庭后7日内举证,证明使用不同于专利方法制造出相同的新产品。
如果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或当庭以种种借口,人民法院法官应该当庭宣布被诉侵权人将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这里不得有“可能”这是新产品制造方法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原则。
如果保护是使用方法,或者机械加工方法的专利侵权案件,权利人需要举证被诉侵权人使用专利方法,加工产品的相关证据。
现我国专利法第71条,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相比传统地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审判案例可知,传统的庭后闭门秘密审判,自由裁量制度已经过时。
我们不难理解,当被诉侵权产品经过比对,明显证明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时,以及根据侵权规模,每个侵权产品的利润,计算主张的索赔标的,却首先证明我们权利人尽力举证,这样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我们抓紧这一条,围绕这一条充分发表我们的意见,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充分地,并举一反三发表我们的意见,让审理案件的法官, 听得心服口服,无言之对,让法官不得不当庭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如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我们要充分发表虚假的理由的反驳意见,这样权利人主张的索赔标的,或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额支持。
03将来人工智能审判专利等专业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将成为可能
将来或许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律当庭公开透明地审判,即不能将专利等专业性的技术案件能过互联网向全国公开评议,而不是仅由几名法官来评议,利用投票方法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审判定会是公正的审判,或由人工智能替代,将专业性的名词术语,常识性知识,科技术语,以及公知概念等一律植入人工智能,这样将来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将专利侵权比对由人工智能来识别和判断,那么或许将是特别公正的审判,将来我国不仅是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人工智能法院或许也将出现,这样将会给一个国家的科技强国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经济腾飞发挥重大的作用,人工智能审理专利案件,人工智能超越人类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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