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很多人已了解到商标的重要性,但是在商标使用方面上还是一知半解,这就导致了一些人在商标使用上不规范,导致了侵权以及违法行为的产生。
一家使用伪造的“山东家洁环保公司”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家洁地拖”文字上,以加注“®”商标注册标记的方式,生产了16150把拖把,并且销售了14150把,销售额共计218470元。
而另一家某日用品公司于2012年1月开始生产“某牌青春定格原液”,在内包装上多处分别使用“某牌”及其拼音商标,并分别注册有“®”标志。
当事人注册的“某牌”及其拼音为汉字和字母的组合商标,不能分开作为注册商标单独使用,其行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多次督促,当事人迟迟不予消除“®”标志并一直销售上述产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应给予从重处罚。
其实这两种冒充已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已违法,上诉这个做法构成伪造厂名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两种违法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是商标监管常见的案例之一,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相关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与处罚措施。
原《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相关处罚非常严。
许多人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相混淆,其实两者并不一样。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权人擅自改变经依法核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并进行使用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当事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擅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
不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被发现后会被地方工商局责令改正,如果不改正将会被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时若想改变商标的字体或形状,需要重新向商标局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不过如果将商标申请注册,在商标审核过程中,可以使用“™”标记商标,表示商标正在注册过程中。在使用商标时,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应该按照规定使用商标。
这期的“冒充已注册商标是违法行为”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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