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无法实际占有,除了由国资局公告外,专利权人还可以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识,以彰显自己的权利,转让和放弃专利权,属于对权利的处分,许可他人实施获取许可费,则属于专利权的收益。
《专利法》第12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的效力: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仅仅使被许可人从专利权人处获得实施专利的权利。这种权利只是一种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被许可人并没有取得直接支配该专利的权利。而专利权人虽然签订了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但仍然拥有专利权,可以将该专利权转让给第三人,不影响被许可人与其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和其他因素,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依约定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除了专利权人和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可能性,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均不得向外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但均有权单独提起诉前禁令。专利权人是所有权人,自然有权提起申请;而被许可人作为唯一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者,受到侵权行为威胁最大,因此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申请。
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是指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依约定自己可以实施该专利。
在排他许可中,存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两个技术使用方,侵权行为同时威胁到双方利益;专利权人作为所有权人,在申请禁令的资格上优先,只有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才能提起申请。
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同时该条还规定: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在普通许可中,专利权人除了自己使用外,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多个被许可人,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的一个被许可人只是多个专利实施者之一,因此除非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不然无法申请禁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备案的时间是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因此在备案之前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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