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制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因此,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有助于确定产品类别的用途。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现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此外,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忽略了视图,申请人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或者因大型或位置固定的设备底面不常见而省略仰视图、背面不常见而省略后视图。
(2)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5)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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