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老板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有时会收到商标补正通知书,今天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关于商标补正的一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我收到了补正通知书,该怎么补正?还需要再缴纳费用吗?
补正通知书中已列出要求补正的事项,补正通知书背面有详细的“关于商品/服务项目补正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和说明进行填写,并寄回商标局。
回复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2、商标图样补正时,需要贴图样吗?
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
如果要求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 1 份。
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 1 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3、补正要求报送图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该如何补正?
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写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
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4、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企服快车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要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
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别类的”、“属于本类的”、“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也应避免使用“……,即……”的表达方式。
不应泛泛申报“×××的附件”、“×××的配件”,而应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
另企服快车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例如“假日野营服务”跨类,其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 41 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 43 类。
5、申请时,我已经报送了商品说明书,为何还下发补正?
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
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
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
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6、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
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 16 类,在第 9 类申报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
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
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 7 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 12 类、后者属于第 7 类。
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7、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正?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8、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 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 16 类。
尼斯分类第十版 2016 文本第 26 类新增商品“昆虫针”。
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 文本第 26 类新增“昆虫针”,第 16 类删除“昆虫针”。
申请人在 2015 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 2016 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 2015 文本在第16 类申报,不能按 2016 文本在第 26 类申报。
9、我是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 3 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
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 2 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10、我是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正通知书,补正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未起满 30 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已起满 30 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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