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所谓“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那么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有哪些?
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商标注册优先权的条件: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的人民享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有住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也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国民待遇。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相互承认在对方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在我国享有优先权的成员国国民或者成员经济体的人民;我国人民到其他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也享有此种优先权。
2、享有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成员国或者成员经济体内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即享有优先权。
3、申请人在中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与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同,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其排列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申请注册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如果在中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外国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即使申请注册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也不享有优先权。
4、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就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享有优先权的声明,并且尽快(最迟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其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超过三个月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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