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节程序中,举证原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当事人对其主张负全部举证责任。
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中的举证
但是,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2~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企服快车当事人对另企服快车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企服快车当事人无须举证。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