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节程序中,举证原则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当事人对其主张负全部举证责任。

关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中的举证

但是,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2~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企服快车当事人对另企服快车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企服快车当事人无须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