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专利标识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还应标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出现的专利标注违法行为
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最常见的引发假冒专利行为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即不具有任何有效的专利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在该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二是标注的专利号虽然合法有效,但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人并不是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人一般为产品制造者,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方式既有可能发生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产品的销售、流通过程中,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其行为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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