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一旦以某种方式公开,就构成了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但为了鼓励申请人在国际与国内进行技术交流,以及防止因他人失约或欺诈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害,《专利法》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几种情况。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所列上述情况仅是新颖性规则的例外,6个月时间被称为“宽限期”,它意味着申请人只要在发生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一天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权,这三种情况导致技术被公开的情形本身并不影响申请的新颖性。
要区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与优先权的区别,优先权与宽限期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发生不丧失新颖性的上述情形的那一天并不是申请日,而享有外国优先权意味着在外国的首次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被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本国优先权,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在先正规申请能够获得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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